8月30日,生态环境部对外发布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全文,规定本月底9月30日起实施。全国所有的垃圾焚烧厂都要注意了,生态环境检查组将按照《技术指南》有关规定,依法排查厂区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反管理性规定行为以及是否存在可以改进的情形。
根据生态环境部工程评估中心数据统计,2022年全国共有930家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建设2046台焚烧炉,日处理能力达到104.53万吨,已超十四五原定规划的“80万吨/日”目标。
对于主管部门来讲,要想监管930家企业2046台焚烧炉,使其污染物达标排放,不仅需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还要时不时深入厂区、奔赴现场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那么查什么?怎么查?查出问题后,处理的依据和结果是什么?这就需要一份指导性和针对性很强的相关文件,以规范垃圾焚烧发电厂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也就是说, 即日起,全国所有的垃圾焚烧厂都要注意了,生态环境检查组将按照《技术指南》有关规定,依法排查厂区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反管理性规定行为以及是否存在可以改进的情形。
检查制度落实和责任履行情况:包括环境影响评价责任、“三同时”责任、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排污许可证及排污管理。
检查垃圾焚烧炉运行情况:包括入炉垃圾特性、炉膛内焚烧温度和烟气停留、焚烧炉渣热酌减率、工况标记和运行时长、设施运行参数。
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包括烟气净化、恶臭污染物治理、废水收集和处理、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和厂内处理、噪声污染防治。
除了日常环保督察组要查的烟气污染物排放、恶臭污染物排放、废水排放、固废转移、噪声排放是否达标之外,本次发布的《技术指南》不仅从项目源头建设上,检查是否依法进行环评审批、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是否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量及排放浓度,而且还要检查焚烧炉内入炉垃圾特性、炉膛内焚烧温度及烟气停留时间、炉渣热酌减率、工况标记和运行时长等细微之处。
更重要的是,自行监测数据更是“检查”的重中之重,在发布的《技术指南》中所占的篇幅最大。这是由于近年来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人为干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恶劣行为屡禁不止,造假手段也五花八门,成为环保督察组“挂牌”督办对象,今年以来环境部已经分两批公布了12家企业自动监控领域弄虚作假案。
这次更不例外,《技术指南》不仅对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行为列为涉嫌环境违法情形,给予重点督察督办之外,还要检查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 频次以及烟气采样安装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且是否按规定对烟气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定期开展巡检、维护和校验等多项内容。
听取陈述:检查组可通过听取检查对象自主陈述项目概况、检查要素概况的方式来获取检查信息。检查对象提交的各类文件和数据属于自主陈述的一部分。
现场查看:主要是走访形式,除了查看垃圾焚烧厂区设施布局、厂容厂貌以及与制度落实与责任履行有关的公示牌、标志牌、防护措施等基础之外,还要对垃圾焚烧炉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自行监测情况等涉及每一个角落进行查看。
a)垃圾焚烧炉运行情况:包括垃圾预处理措施和入炉垃圾物理尺寸、垃圾焚烧炉的外观,以及炉内燃烧情况等,检查垃圾焚烧炉的运行稳定性;
b)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包括烟气净化系统的组成与布局、环保耗材计量与输送、生活垃圾贮存设施(垃圾池)的密闭性、焚烧炉停运期间的除臭措施、废水收集处理系统,以及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场所及厂内处理情况等,检查污染防治设施的完备性以及运行的正常性;
c)自行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监测采样措施、监测仪器设备、运行维护情况和质量保证措施等,检查自行监测的规范性。
核查:主要通过核查文件、数据或者调取视频监控方式获得检查信息(详情核查内容见图二),基本上杜绝了毫无根据的主观认定行为,有没有污染、排放是否达标、监测数据可不可靠,并非说一说、看一看就能使检查组信服,垃圾焚烧企业必须要出示相关的监测报告、证明文件、相关数据,必要时检查组还要调取监控视频或者利用传感器设备进行佐证。
抽检 :相较于听取陈述、现场查看、核查文件或数据前三种方式,检查组通过现场抽检、即时采样监测获取检查信息,对垃圾焚烧企业杀伤力和震慑性更强。
根据《技术指南》规定,主要对垃圾焚烧厂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炉温热电偶测量准确性进行抽检,至于污染物排放情况是否达标,是否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 标准》(GB 18485)、《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主要通过即时采样检测,“合不合规、采样数据说的算”。
毫无疑问,这种不走过场的现场抽检,基本上杜绝了垃圾焚烧企业提前采取应急措施“蒙混过关”、敷衍了事的心态。
对于涉嫌环境违法情形,检查组应及时固定证据,按照《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南》等有关规定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对于违反管理性规定的情形,检查组应保存证据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垃圾焚烧企业,督促整改并提交整改完成报告。
对于可以改进的情形,这种情况主要指不涉嫌违法,也不违反相关规定,不足以支撑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或下达整改行政命令,检查组应从帮扶角度给出改进建议。
至于哪些情况涉嫌违法、哪些情况违反管理规定,哪些情况既不处罚也不整改只需要改进,本次发布的《技术指南》都做了明确规定。在此,为了清晰向读者展示,我们对《技术指南》相关规定做了重新梳理:
在制度落实和责任履行方面:像我们熟知未批先建擅自开工的、未取得环评许可证及排污许可证排污的、未制定重大应急预案及报规审批的、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的、未如实记录或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等,均属于环境违法情形。
在垃圾焚烧炉运行情况方面:未取得危废许可证以营利性为目的掺烧危废的、正常工况下炉膛内热电偶测量温度的五分钟均值<850 ℃且一个自然内累计超过5次的、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等,均属于环境违法情形。
在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方面:未安装净化装置排放恶臭的、未按照国标贮存/利用/处置危废或将危废混入非危废中贮存的、将危废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利用/处置等,均涉嫌环境违法。
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烟气污染物自动监测日均值数值,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超过国标GB 18485或者地标24 小时均值限值的、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排放废水的、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飞灰向外转移不能满足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豁免管理条件的、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等,均属于涉嫌环境违法情形。
在自行监测方面: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部监管部门联网的、未按照规定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污染源净化设施等,也属于涉嫌环境违法情形。
对于垃圾焚烧企业来说,这35个细分项尤为注意,是千万不能触碰的“高压线”,一旦触碰,吃罚单,整改、通报批评、核减国补补贴是小,移交司法机关获罪判刑就麻烦了。
而参照下图,垃圾焚烧厂涉嫌违反管理性规定的情形,共有27项。每条每项列举的非常全面和详细,还指出了违反哪些法律法规,其中自动监测方面篇幅最多,也足以说明自动监测将是环保监管部门督察的重点。
下面这张图片主要列举了垃圾焚烧厂不作为处罚依据可以改进的一些情况,主要是用来提醒垃圾焚烧厂在日常管理运营过程要加强注意、规范运营,防范小错酿成大错。
从2015年出台史上最严新国标GB18485到2017年垃圾焚烧厂“装、树、联”改造,再到2019年颁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提出自动检测数据可以作为判定垃圾焚烧厂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事实上,这些年行业主管部门从未放松对垃圾焚烧厂的监督监管。
经过这些年的努力,虽然总体上我国垃圾焚烧厂采用的工艺及排放标准,都已经跟国际接轨,部分项目甚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但违法行为也并未完全杜绝。
从生态环境部陆续公布的一些违法案例来看,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设备未能正常运行,导致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或者无效(包括未能校准,设置限值低于标准等情况);垃圾焚烧炉膛内热电偶测量温度不达标;未按照标记规则虚假标记;篡改或者伪造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排放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等5项污染物的,类似违法行为均被曝光过。
因此,本次出台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就是让警钟长鸣,进一步防控垃圾焚烧领域的生态环境风险,规范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无论是对执法检查组还是垃圾焚烧企业而言,查什么?怎么查?查出问题核实后,处理的结果又是什么?这本《技术指南》规定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实属是一本难得的指导“秘籍”,在方便检查组开展工作的同时,也用来警醒垃圾焚烧企业规范运营。
即日起,所有的焚烧企业要注意!这份检查《技术指南》要实施了!所以检查组到来之前,按照上图列举的涉嫌环境违法和涉嫌违反管理性规定的一些情形,垃圾焚烧企业赶紧行动起来,全面仔细排查一下,自查自纠,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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