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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城市容貌标准》明起实施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创造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提高市民的市容维护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城市容貌现状,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城市中的建(构)筑物、道路、绿化、公共场所和设施、户外广告招牌及标识、城市照明、环境卫生及水域、居住区等的容貌建设与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地方现行有关标准及本标准,不符合的区域,通过逐步改造达到本标准。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讲究建筑艺术,注重美观,建筑造型、装饰、色调应与所在区域周边建筑及空间景观的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 临街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应保持完好、整洁,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商业区和城市景观区域的临街单位、商店门面宜采用透视、美观的防护设施,已设置的封闭式卷帘门宜逐步调整。

  第六条 商铺无超出门窗外墙占道经营、占道作业、占道堆放杂物;装卸货物时应避免阻塞通道,装卸完即时清运离场。

  第七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用地分界宜采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形式,绿篱、栅栏的高度不宜超过1.6米,围墙、栅栏或者绿篱内无堆放垃圾和杂物。背街里巷、楼群角道设置的景门,其造型、色调应与环境协调。

  第八条 在城市道路上空、公共场所及楼宇之间不得擅自新设架空通讯线、电力线、广播电视线及其他管线;现有架空管线宜入地埋设,暂未埋设于地下的管线和杆线应排列整齐,保持完好,无废弃管线或其他杂物缠绕、悬挂,废弃杆线等应及时清除。

  第九条 屋顶、露台应保持整洁、美观,无违章搭建、杂物堆放,无积水、垃圾、枯枝落叶、卫生死角。

  第十条 临街阳台、窗台、观景台等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无吊挂、晾晒、堆放有碍市容观瞻及公共安全的物品。

  第十一条 不属于建(构)筑物本体的雨蓬、空调外机、空调架和滴水管、防盗窗(门)等宜统一规范设置,排列整齐、保持整洁、美观,尽量隐蔽。沿道路两侧建筑物安装的空调器安装架底部(安装架不影响公共通道时可按水平面安装)距地面的距离应大于2.5米,冷凝水接入排水管道。

  第十二条 城市雕塑具有江门市城市精神、历史沿革、文化元素等特点,做到艺术、功能、空间尺度、景观风貌、工程质量协调统一;建设与管理应避免对交通、安全等造成不利影响;出现雕塑破损、污染等情况,及时进行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 建筑物配套的无障碍设施应保证正常、安全使用,避免出现无障碍设施被毁损、占用等情况;无障碍设施发生毁损的,要及时修复。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桥梁路面应当保持完好,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况的,应当及时修复,修复后的路面平整度和外观应与原道路保持一致和协调;路面无乱喷画、乱涂写、乱张贴。

  第十五条 主、次干道无占道经营、马路市场、乞讨等行为;无积存垃圾、纸屑、烟蒂、果皮、污水、污物等,无随意堆放废弃家具家电、装修材料等现象。道路临时作业需要设立警示牌,作业过后应当恢复道路原有样貌。

  第十六条 人行道按相关规范要求保持材质、规格、色彩协调统一,在路口、出入口设有缘石坡道,衔接平顺,无积水、无破损、无污迹、无松动,盲道、缘石坡等无障碍设施不被侵占。

  (二)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完好平整,出入口造型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无乱设摊、散发小广告等现象。

  (三)跨江(河)桥外观完整、桥面铺装平整、横坡适度、桥头连接顺势;结构完好无损,标志、标线等设施完好;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养护。

  (四)立交桥保持桥面完好平整,不应有杂物;在立交桥分离和交叉口指示牌清晰、明显、无损坏;排水设施完好。

  (五)城市隧道、涵洞内部应保持干净、整洁,两侧边沟无残留垃圾等杂物;照明设施齐全、完好;隧道、涵洞顶板、内饰物、侧墙等无污垢、污染等;排水设施通畅,无积淤。

  第十八条 道路排水不应设置明沟(渠)。排水设施应畅通,无溢水、无堵塞;窨井盖、水窗板、四防装置等无破损、移位或缺失,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及时更换、正位或者补缺。出现堵塞情况时,及时清捞疏浚,雨后路面无积水。不得擅自接驳市政排水设施。

  第十九条 无障碍通道应设置在人行道的内侧,无中断、无破损,不得占用和阻断障碍设施,坡道坡面应平整、防滑(坡度小于10度或落差小于5厘米的地方可不设置无障碍设施)。人行道上的无障碍通道与各类管井的间距不宜少于50厘米。

  第二十条 各类检查井应设在管道交汇处、转弯处、管径或坡度改变处、跌水处以及直线管段上每隔一定距离处;检查井井盖无损坏、井盖上的标识清晰完整。

  第二十一条 供电配电箱(柜)、交通信号控制箱、供水表箱、燃气表箱、有线电视接线箱、邮政箱(筒)等专用设施应设置在道路红线外;不具备条件设置在道路红线外的,宜设置在绿化隔离带内;不具备条件设置在绿化隔离带内的,可设置在人行道内,同时应保证至少1.5米有效宽度的人行通道。配变电箱设置应加装防护设施,并根据城市景观需要加以装饰。

  第二十二条 交通分流岛应保持路面平整、完好;地面指示线无缺失、斑驳、消失等现象。有条件的主要交通路口分流岛宜设置人行等候区遮阳棚。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须顺向(同向)停车,不占用绿化带,不骑压和阻挡无障碍设施。机动车无违规停放在人行道上,非机动车停放不影响行人通行。

  第二十四条 共享单车文明使用、规范停放,顺向停入非机动车停车位或共享单车专用电子围栏,不得随意停放或占用汽车停车位。

  第二十五条 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施工场地周围应按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不得直接排入市政排水管网,不得对施工外的道路造成污染和损害。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护设施、清除残渣。

  第二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美化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以市树蒲葵、市花簕杜鹃营造地域特色,适当引进优良园林植物,丰富物种多样性。

  第二十八条 城市绿地内植物生长旺盛,无倒伏现象,基本无病虫害,无杂草(杂草率小于10%),无泥土裸露现象,树木无枯枝、断枝;草坪、整形灌木修剪整齐,构图图案完整清晰;绿地内无垃圾,绿化垃圾日产日清;严禁侵占城市绿地和破坏绿化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行道树上无悬挂杂物;行道树的下缘线要修剪整齐、无缺苗;行道树不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影响交通指示标志、城市照明和电力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条 立体绿化应定期施肥、修剪、防病虫害等;选择适合江门市的立体绿化植物,应避免植物过重对立体建筑造成破坏或过密造成安全隐患等。

  第三十一条 公共广场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垃圾分类收集、清运及时,无积存垃圾、纸屑、烟蒂、污物等现象;花草树木植被完好,无泥土裸露;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等现象;基础设施功能良好;周边无黑臭水体;无露宿、乞讨现象。

  第三十二条 公共设施规范设置,标识明显,外形、色彩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保持完好、整洁、美观,无污迹、尘土,无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吊挂、乱搭建、乱堆放,无破损、表面脱落现象。

  第三十三条 综合性公园内绿地保持整洁、美观;无废弃物,树木花草管理良好,无枯枝、死树、杂草,及时防治病虫害;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及时清除;配套设施完好、定期清洗。

  第三十四条 社区公园环境保持整洁美观,花草树木上无杂物、粘贴物及乱挂衣物;座椅(具)、果皮箱(分类收集容器)、健身器材等设施定期清洁、消毒;园内小品雕塑、花架、汀步、栏杆、标牌、景门、景墙等设施定期清洗。

  第三十六条 游园(街角绿地、口袋公园)的建设应融入当地人文、景观特色,不破坏原有街区的协调性与功能性,并融入“海绵城市”理念;公园附属设施保持完好、整洁。

  第三十七条 公园绿地内的园灯、石凳、雕塑小品、射灯、喷水池、护栏等各类城市绿化小品和附属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

  第三十八条 书报亭、公告信息栏、电话亭等各类摊、亭、棚设施统一规划、设计、建造,兼顾功能适用与外形美观,保持干净整洁,安全牢固;不再使用的应及时清拆。

  第三十九条 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应合理布局、建设规范、设施完好,公共厕所标牌规范设置;公共厕所配备专人管理,保持清洁卫生、排污通畅、无异味,粪便废物处理符合无害化要求;有条件的公厕配备纸巾、洗手液等卫生用品。

  公共厕所应设有轮椅通道、扶手或缘石坡道等无障碍设施;至少有1个方便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或孕妇儿童使用的带扶手的坐便器或蹲便器,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四十条 公交候车亭设施完好,亭棚内外无污染、无杂物、无明显积尘;座位、站台及周边环境保持干净整洁。

  第四十一条 户外广告、招牌及标识等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规定及景观美学要求,与城市功能、总体布局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体现继承传统和创新发展相结合,运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灵活多样的艺术创作,兼顾城市昼夜景观,体现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时代感。户外广告、招牌及标识使用的文字应当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

  第四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严格执行本区域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禁设区内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违反禁设情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省级以上文明社区、政务大厅、公共文化设施、广场公园、景区景点、交通场站显著位置有公益广告景观小品。陈旧、损坏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及时更新、修复,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拆除。

  第四十三条 各类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应按批准的时间、地点设置,且不得损害或占用市政公用设施;确需占用人行道的,须留有3米以上通道。

  第四十四条 招牌设置符合本区域招牌设置规范。不应多层设置,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同一建筑相邻门店的墙面招牌,底线应当整齐划一,高度与厚度应当统一;同一建筑相邻门店的立式招牌,其形式、体量和高度应当保持一致。

  第四十五条 各类指示牌、路名牌、交通标志牌和门牌等标识应设置在适当位置,不影响交通安全及城市景观,不损坏市政公用设施及城市绿化;标识的规格、色彩应分类统一,形式、图案应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对缺失或数量设置不足地段的各类指示牌、路名牌、交通标志牌和门牌进行补充完善,对外观破损、老旧歪斜、毁坏和内容错误的进行更换,对违法违规设立的及时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城市照明应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采用高效、节能、美观的照明灯具及光源。城市道路照明应以功能性为主,道路照明光源和灯具应体现绿色照明;注重灯饰照明的艺术性,同一条道路的路灯杆型、灯饰型以及光源、灯饰的安装高度、角度、外型配色等应统一或整体协调,整齐美观。

  第四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照明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城市道路、公园、车站、广场等各类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功能照明设施,主干道、重点地段装灯率100%、亮灯率不低于99%;街巷道路装灯率100%、亮灯率不低于95%;景观照明完好率100%。

  第四十八条 功能照明设施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保持整洁、完好,亮度保持适中,不得过度照明。

  第四十九条 景观照明应与建筑、道路、广场、园林绿化、水域、广告标志等周边环境相协调,能体现夜间景观照明的特征、效果及功能,并兼顾白天的视觉美感。

  第五十条 景观照明设施应采用环保节约型照明灯源,并控制外溢光、杂散光,避免形成障害光,合理控制照度、亮度和光线方向,防止光污染。

  第五十一条 灯杆、灯饰、配电箱(柜)等照明设备和器材应定期维护,保持整洁、完好、正常运行,出现故障或者残缺时应及时修复;对存在不符合标准、破损、老化、缺失等问题的灯杆、杆基、灯具、变压器、电线电缆、配电箱及相关配件及时维修、更换;定期翻新灯杆、灯罩,保持设施的清洁美观。

  (一)“十无”:①无果皮烟头纸屑、白色垃圾;②无杂物堆(散)放;③无枯枝落叶;④无砖石瓦片;⑤无沙石泥土积尘;⑥无痰迹污渍;⑦无人畜粪便;⑧雨后无积水;⑨无杂草青苔;⑩无污水污染。

  (二)“十净”:①路面干净;②路牙侧石干净;③挡(池)墙隔离桩干净;④排水口窨井盖沟槽干净;⑤人行道外侧场地干净;⑥台阶踏步干净;⑦墙角干净;⑧绿地树穴干净;⑨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干净;⑩垃圾桶、果皮箱、坐凳底及周边干净。

  第五十三条 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应保持整洁,出入口及进出道路无垃圾洒落、污水滴漏,站外无异味;定期维护和更新,设施完好率不低于95%,运转正常。

  第五十四条 城市水域(含河道、景观水域、水塘等)及岸坡力求自然生态;岸坡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亲水平台等休闲设施安全、整洁,无堆放垃圾及杂物,无定置渔网、渔箱;沿河建筑形式、高度和外墙面色彩应与周围人文景观相协调。

  第五十五条 水域保洁管理站应按河道分段设置,宜按每12千米~16千米河道长度设置1座;水域保洁管理站使用岸线米,有条件的区域陆上用地面积不宜少于800平方米。

  第五十六条 岸边不得从事对水体有污染的餐饮、食品加工、洗染等经营活动;严禁向水域排入超标污水、垃圾、渣土、动物尸体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水体无发绿、发黑、发臭等现象;浮生植物及漂浮废弃物应及时清除。

  第五十七条 各类船舶、趸船及码头等亲水建筑应保持环境整洁,在适当位置设置垃圾收集箱(桶);船舶装运垃圾、污泥、粪便和易飞扬散装货物时,应密闭加盖,无裸露现象,防止污染物进入水体;船舱垃圾应按规定要求处置,不得将货物残余、垃圾、废水、油污等排入水体。

  第五十八条 居住区路面应平整完好、道路畅通;无违章搭建、占道经营及有碍市容卫生的堆放物;污水、污物无随意倾倒,排水、排污设施定期维护,明沟暗渠排水畅通,无堵塞、无异味,雨后路面无积水。楼门内干净整洁,楼道、电梯间及门厅无物品堵塞,墙面、玻璃干净无破损,照明设施和门禁系统完好、无缺失,楼内水电检查井干净无破损、无异味。架设各类管线应符合有关规定,无乱拉乱设。合理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点并划线有序停放。

  第五十九条 居住区公共娱乐、健身休闲、绿化等场所无积存垃圾和污水,无乱堆放及违章搭建,无安全隐患;绿化围栏应保持完好、整洁;座椅(具)、书报亭、邮箱、报栏、电线杆、变电箱等设施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乱悬挂。

  第六十条 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餐饮及食品加工制作场所产生的油烟,应通过油烟净化处理装置进行处置,不得直接向外排放。

  第六十一条 居住区内不宜设置五金、石器、木器制作及机动车修配等噪音扰民行业;不宜设置废品回收、机动车清洗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经营项目。

  第六十二条 居住区内严禁饲养各类家禽家畜;宠物在公共场地排放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理;不得圈占公共绿地种植蔬菜等农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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