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一个四十开外的中年男人,十余年的运输生涯里,开坏了若干台车,行驶里程可以绕地球十来圈,练就了娴熟的驾驶技术,他是人们眼里的老司机。他用多年来跑运输攒下的积蓄买了一台牵引车和半挂车,将爱车挂靠登记在某物流公司,以物流公司的名义为爱车上了各种保险。
去年冬天的一个早晨,浓雾夹杂着寒雨,他不等雾散雨歇,早早地发动爱车奔跑在送货的路途,出车的日子是孤寂无聊的,十来年他早已适应,凭着自己的干劲和对生活的热忱,小日子过得还算红火,这令他感到十分的满足,便不自觉的哼出小曲,开足马力满心满意的去了。就在这时,“咣当”一声巨响,车子撞上了高速公路的中央隔离带,汽车与隔离带的撞击发出尖利的声音,他吓得来不及多想,下意识的踩了刹车,车子还在与隔离带的撞击和摩擦中疯跑,他紧握方向盘,使劲儿的连续踩着刹车,车轮下冒着的滚滚黑烟从后视镜中清晰可见,伴随着刺鼻的焦味儿,路面留下长长的刹车印,黑糊糊的。当他好不容易把车停稳时,发觉自己的后背都湿透了。
万幸的是,自己并无大碍,事后他思忖着这事。不过爱车的维修和公路隔离护栏重置费用可不少,要将近10来万呢。幸好,他为自己的爱车上了足够的保险,他以前还认为自己技术好,这么多年从未出过事,买这么多保险纯属多余,卖保险的小哥向他推销保险时他心想道。如今看来,幸好车子上了保险,出了事还有保险公司兜着,咱没有省那点份子钱,要是没买的话......,想到这里,他心中不禁一丝暗喜。
正当他按要求以挂靠单位的名义提交了各种理赔资料,经过了漫长焦灼的等待后,却等来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当他拿着写着“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驾驶人驾驶被保险车辆在**处出险的情形,属于免赔情形,我司决定免赔,请予理解!”的《通知书》时,他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生怕自己看错了,颤颤巍巍地在心里又念了几遍。这无异于一个晴天霹雳,“狗日的,卖保险时给老子说的好好的,这也能赔,那也能赔,如今啥也不赔”他在心里恶狠狠地骂着那个卖保险的小哥。
他不服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凭着自己的那股倔劲儿,发誓要为自己的损失讨个说法。他翻阅了大量的法律图书,上网查询了大量的资料,又咨询过好几位律师,最终他咨询到了我。经过简短的交流后,我告诉他可以起诉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他似乎像寻着了救星一样激动,便爽快的签下了委托合同。
工作还是照例推动,梳理案情、调取证据、法律研究、起草文书,律师工作就是这样细碎,来不得半点马虎和偷懒。
案子很快进入到法院,保险公司提出被保险车辆的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出险,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保险人应当免赔。
保险公司看似理据充足的辩解完全在我的意料之中。我针锋相对地提出:1.从本案被告提供的车辆保险条款关于“责任免除”规定:“…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内容来看,该免责条款是对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引用。而该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可见,法律规定的实习期仅针对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而言,结合法条字面含义及上下文理解,此处的“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亦仅指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而本案驾驶人初次申领驾驶证的时间为200*年*月*日,法律规定的实习期已过。2.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禁止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牵引挂车立法目的来看,相比一般机动车辆,挂车车身更加长、质量笨重、转向困难,对驾驶者的驾驶经验技能要求更高,而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驾驶证时,其驾驶经验、技能尚不成熟,牵引挂车极易发生交通事故,禁止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牵引挂车可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此规定是必要的合理的。而增加准驾车型的情形下,驾驶人已有相当的驾驶年限、驾驶经验技能并经考核合格,因此法律并未禁止驾驶人在增驾后的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实习期”的规定不一致,应遵循“上位法由于下位法”原则,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实习期”的规定,认定“实习期”不包括增加准驾车型的情形。4.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实习期”的理解应当按照一般人的通常认识与理解,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一年内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存在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实习期抑或包含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的情况下,被告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其提供的条款内容应清晰明确、没有歧义,否则应相应加重保险公司明确说明的责任,在常人无法确认明确定义的情况下,应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认定“实习期”不包括增加准驾车型的情形。5.本案事故发生在驾驶员增加A2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A2驾驶证的准驾车型是牵引车,准驾的车辆是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即驾驶人已经取得了驾驶牵引车牵引挂车、半挂车的资格,这说明取得A2驾驶证就可以开半挂车,而半挂车与牵引车系一个整体,半挂车本身没有动力系统,如果实习期内驾驶员不能牵引挂车,则意味着只能开牵引车,则失去了实习的意义。故保险公司对增加A2准驾车型后仍不能驾驶牵引车牵引挂车的理解,有悖常理。6.本案事故发生时,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所牵引的车辆“湘****挂”《车辆行驶证》载明车辆类型为“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而保险免责条款中的系牵引“挂车”。“挂车”与“半挂车”的区别无需赘言,本案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赔情形。
当事人和我对庭审效果都感到满意,本案的胜负似乎已经明朗,明朗到如同板上钉钉。可是,拿到一审判决的那一刹那,我们都惊呆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正义女神似乎要给眼前这个憨实的男人开个玩笑。当事人气急败坏的叫骂道“......没天理呀”,从他的脸上,我看出了他对司法有多失望。
作为专业的法律人,理智告诉我判决绝不是这么简单。我走出法庭,案子的事实、证据、法律、程序、理由、判决书一幕幕在脑海中重复。是啊,为了当事人的殷切重托,为了正义,我自认为是做了万全准备,这个案子都被我嚼碎了,法官哪有不支持的道理?!
原来,法官在两造的诉辩主张之外另寻了一条理由。认为,尽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就“实习期”的约定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同,但当事人自愿作出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现原告的被保险车辆出险之情形,符合双方保险免责条款的约定,对保险公司免责抗辩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经过复盘和反复研究思考,我把对案子的看法给他进行了分析,鼓励他提起上诉,争取二审改判,他缄默不语,算是同意。
我起草了上诉状,对一审判决的错讹之处进行了毫不留情的批驳,对二审更是进行了精心准备,因为,这是终极一战。功夫不负有心人,我们成功地实现了绝地反击,二审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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