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经常说,某个市场竞争程度高,或者某个市场垄断程度高。当我们作出这种判断时,依据是什么呢?这就需要确定一些划分市场结构的标准。
划分市场结构的第一个标准是市场集中率,即大企业对市场的控制程度。如果一个市场上大企业的控制程度高,这个市场的垄断程度就高;反之,如果一个市场上没什么大企业,大企业的控制程度低,这个市场的竞争程度就高。企业对市场程度的大小取决于一个市场上企业的数量和规模。如果一个市场上企业数量少,而且每个企业规模都巨大,企业就可以通过自己的产量来控制市场,市场上企业数量多而且每个企业规模又小,少数企业就难以控制一个市场。
判断市场集中率有两个客观标准。一个是四家集中率,即一个市场上最大的4家企业所占的市场份额,用这四家企业的总销售额除以整个市场的总销售额即可算出。例如,某个市场总销售额为1000亿元,其中最大的四家企业销售额之和为600亿元,这个市场的四家集中率就是600亿/1000亿=0.6。当然,我们也可以用同样的方法计算三家集中率,五家集中率或其他集中率。另一个是赫芬达文-赫希曼指数(HHI),计算方法是在一个市场上取50家最大的企业(如果没有50家,就全取),把它们每家市场占有率平方求和。例如,某行业中最大的企业市场占有率为9%,其后依次为8.7%、8%……第50家为0.1%,则HHI=92+8.72+82+……0.12。这两个标准可以准确地衡量一个市场的市场集中率。
第二个标准是进入限制,即企业能否自由进入或退出一个市场。一般来说,一个市场进入限制越低,越容易进入,竞争程度就越高;反之,如果进入限制越高,越难进入,垄断程度就越高。一个市场进入限制的高低取决于自然条件与政府的立法。从自然条件来看,主要取决于资源的可获得性和规模经济。如果一个行业所需要的资源越容易获得,其进入限制就越低。如果一个行业所需要的资源越难获得,其进入限制越高。从政府立法看,取决于特许经营、许可证制度和专利法。在实行这些立法制的行业,进入限制就高,没有这些立法限制的行业进入当然容易。进入限制与市场结构相关主要是因为,进入限制低的行业,企业数量多;但进入限制高的行业,企业数量少。在极端情况下,任何企业无法进入一个行业,该行业由一家企业控制,这就是完全的垄断。
第三个标准是产品差别。在经济学中,产品差别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产品差别指同一种产品在质量、外形、包装、品牌、服务等方面的细微差别。例如,同样的自行车,质量高低不同、型式不同、颜色不同、品牌不同,放在不同商店出售,这些都属于自行车的产品差别。产品差别的概念是美国经济学家张伯伦在1933年出版的《垄断竞争理论》一书中提出来的。这个概念在市场结构分析中至关重要,也是企业竞争战略、市场营销等实用性学科的理论基础。
张伯伦强调,有产品差别就会引起垄断,因为有差别的产品可以用自己的产品特色垄断一部分消费者,即垄断自己的目标客户。例如,同样的西装,质地好、做工精细的名牌西装可以对高收入消费者形成垄断;颜色鲜艳、式样时尚的西装也可以靠这些特色垄断年轻一代消费者。这样,西装行业尽管企业规模并不大,企业数量也相当多,而且没有什么进入限制,但仍然存在垄断。张伯伦还指出,产品差别越大,垄断程度就越高。因此,在划分市场结构时还要考虑产品差别。一个市场产品差别越小,其竞争程度越高;反之,产品差别越大,其垄断程度越高。
划分市场结构是要判断一个市场竞争或垄断程度的高低,除了极端情况外,竞争与垄断只是程度的不同。决定竞争与垄断程度的是企业规模(决定市场集中率)、进入限制和产品差别。这三个标准除了可以为我们划分市场结构提供一个方便的客观标准之外,还有其他启发意义。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希望在市场上的垄断力量越大越好。如何形成自己的垄断地位呢?可以把企业规模作大,可以通过控制资源或借助于政府的立法与管制来提高进入门槛,也可以努力创造自己的产品特色。当然,企业规模的大小要受行业特点限制,寻求立法的保护也不现实,关键还是要创造产品特色。
从政府的角度来看,希望市场上垄断程度越低越好。企业的规模与产品差别是政府难以控制的(尽管政府在个别情况下可以把大企业分为中小企业),但可以通过立法和管制来降低垄断程度。20世纪80年代后美国取消了对许多行业(如电信、民航、公路运输等)的进入管制,就增强了这些行业的竞争程度。
企业要根据这三个标准来确定自己企业所处的市场结构,并把这种市场结构作为自己制定正确市场竞争策略的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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