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重要排放源。工业涂装行业主要包括了汽车制造、船舶制造等运输设备制造;家具制造,卷材制造、金属制品、通用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塑料制品、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等行业的工业涂装工序。
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VOCs物料为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物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
②工业涂装行业企业使用的涂料、固化剂、稀释剂、胶粘剂、清洗剂等含VOCs原辅材料应符合国家或地方VOCs含量限值标准;
注意:VOCs含量需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测定,检测报告应由具有CMA和CNAS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如无规范的检测报告,可通过各原辅材料包装桶或规范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等资料上的各VOCs物质含量,结合原辅材料在施工(即用)状态下的施工配比判断,施工配比可通过查阅产品说明书等方式获取。VOCs含量也可通过现场采样,经第三方实验室分析确定。
①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
②逐一检查企业盛装VOCs物料(涂料、固化剂、稀释剂、胶粘剂、清洗剂等)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是否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③盛装过VOCs物料的废包装容器是否加盖密闭,是否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
④VOCs物料储库、料仓是否为密闭空间[即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VOCs物料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①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VOCs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罐车;
②粉状、粒状VOCs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进行物料转移。
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VOCs质量占比≥10%的含VOCs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②采用外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m/s;
②采用沟渠输送,如敞开液面上方100mm处VOCs检测浓度≥200μmol/mol(重点地区为100μmol/mol),加盖密闭,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
含VOCs废水储存和处理设施敞开液面上方100mm处VOCs检测浓度≥200μmol/mol(重点地区为100μmol/mol),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一方面是排放浓度控制。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有组织排放口主要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 2801.5—2018;《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DB37/ 2801.1—2018;《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DB37/ 2801.2—2018;《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 2801.3—2018等标准的规定。
另一方面是处理效率要求。GB37822—2019规定: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根据监测报告、在线监测、现场检测等方式,判断对应排气筒的各项大气污染物是否符合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 2801.5—2018;《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DB37/ 2801.1—2018;《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DB37/ 2801.2—2018;《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 2801.3—2018等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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